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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freedomdefined.org/Definition/Zh-TW

摘要:「自由文化著作」是,可以被任何人基於任何目的自由地研究、應用、複製與修改的著作或表達。 為了尊重與保障這些自由,另外提出若干限制。自由授權係用來保障自由著作,公眾關心的是自由著作範圍,而不是自由授權的內容。

Summary

Free Cultural Works are works which anyone can

  • Use
  • Study
  • Copy
  • Change and Improve
  • Sell

老師改維基百科

http://freedomdefined.org/Definition/Unstable

 

 

藍軍錢紅軍自由版權之爭

前言:隨著社會與科技的演進,越來越多人得以近用、創造、修改、出版與散布不同種類的著作,包括藝術品、科學與教育素材、軟體、文章等,簡言之,泛指任何可以用數位形式表現之物。為實踐這些新的可能性,成立許多新的社群,並集合公眾之力,建立相當豐富的可重複使用之著作。

不限領域、不限專業或業餘,多數著作人支持能夠散布、重複使用與改作著作的生態環境, 大多數作者支持促進一個著作能有創意地進行散播、重複使用與改作的環境,(不論是否來自那個領域或專業)。越容易重複使用與改作著作,我們的文化就越豐富。

為了確保這樣的生態環境能順暢地運作,著作的「作者權」應該是自由的,包括:

  • 自由使用著作的權利,並且享用得到的利益;
  • 自由研析著作的權利,並且應用獲得的知識;
  • 自由製作與散布複製品的權利,著作的全體或部份、資訊或表述;
  • 自由更改與改進的權利,並且散布衍生著作。標點符號:清朝考據學

著作受著作權法的保護,規定公眾可做及不可做的行為;著作人可以選擇法律授權文件,讓他們的著作自由。著作人把他的著作置於"自由授權"條款下,不表示失去所有的權利,而是授予公眾以上的權利。

著作宣稱提供前述的自由時,是否確實如此且沒有任何風險,變得非常重要。所以,我們對授權與著作的著作權,給予明確的定義。標示為自由創作

基本的自由權利[edit]

無保留地授予下列自由的授權,才被是符合本定義的「自由」:

  • 使用及表演著作的自由:必須允許被授權人私下或公開任意使用著作,在條件適用的情況下,包括表演或解析著作等衍生使用(相關使用)自由,不受政治及宗教的影響。
  • 研析著作與應用資訊的自由:必須允許被授權人檢視著作與使用獲得的知識,授權不可限制「逆向工程」之類的情事。
  • 再散布複本的自由:把複本置於較大著作內、收錄在合集之內或單獨出售、交換或贈送,都含在授權之內。不能限制複本的數量、複製者及發送地點。
  • 散布衍生著作的自由:為了讓每個人都有改進著作的機會,不論其意圖與目的為何,都不能限制散布修訂版(或,衍生自原著的類比著作)的自由。即使有些限制,也僅限於保護這些基本的自由權利或姓名標示權(見下文)。衍生著作:小說改變成電影

容許的限制條件

使用或散布作品的限制,並不全然妨礙基本的自由權利。具體來說,姓名標示、相對授權(著佐權)及其他保護基本自由權利的限制,都被視為容許的限制條件

著作權:copyright

著作權法第九條:

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︰

一、憲法、法律、命令或公文。

二、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。

三、標語及通用之符號、名詞、公式、數表、表格、簿冊或時曆。

四、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。

五、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。

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,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、講稿、新聞稿及

其他文書。

著作財產權

30:

著作財產權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
十年。
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,著作財產權之期
間,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。

44:

中央或地方機關,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,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
參考資料時,在合理範圍內,得重製他人之著作。但依該著作之種類、用
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、方法,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,不在此限。

46:

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,為學校授課需要,在合理範圍內
,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
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,於前項情形準用之。

(公開發表:教學用投影片)

53:

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、非營利機構或團體、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,為專供
視覺障礙者、學習障礙者、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
用之目的,得以翻譯、點字、錄音、數位轉換、口述影像、附加手語或其
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
前項所定障礙者或其代理人為供該障礙者個人非營利使用,準用前項規定
依前二項規定製作之著作重製物,得於前二項所定障礙者、中央或地方政
府機關、非營利機構或團體、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間散布或公開傳輸。

69:

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,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
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,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,並給付使用
報酬後,得利用該音樂著作,另行錄製。
前項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、使用報酬之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
法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

80-2:

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,未經合法授
權不得予以破解、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。
破解、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、器材、零件、技術或資訊,未經合
法授權不得製造、輸入、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。
前二項規定,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:
一、為維護國家安全者。
二、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。
三、檔案保存機構、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,為評估是否取得資
    料所為者。
四、為保護未成年人者。
五、為保護個人資料者。
六、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。
七、為進行加密研究者。
八、為進行還原工程者。
九、為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。
十、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。
前項各款之內容,由主管機關定之,並定期檢討。

 

古時中國未有著作權,直到清朝戰敗,歐美入關

美從英獨立英向美爭取版權問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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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陳家薇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